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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户籍隔离教育 公益律师申请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北京打工子弟学校     添加日期:2010-6-13    访问次数:99

上海一中学涉嫌户籍隔离教育 公益律师申请信息公开
以下新闻线索为免费提供,欢迎采访、报道、引用
2010年6月12日
 
6月12日下午,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向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第三中学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信,针对媒体披露的高境三中涉嫌实行户籍隔离教育的做法,要求高境三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了进行隔离教育的原因、隔离的法律依据、隔离是否符合农民工子女学生意愿,以及隔离教育涉及的课时、师资、教材、用餐等事项。
 
作为长期关注新市民权益的公益律师,李方平认为,高境三中的这种隔离教育是在有意制造上海本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之间的隔阂。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这种做法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学校实习隔离教育 被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
 
据6月9日媒体报道,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第三中学对上海本地学生和原江南学校初中部农民工子女实行隔离教育,他们被分成两个不同的群体,学习、活动、就餐分开进行,很少有交集。该报道出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高境三中的这种做法所表现出来的对学生进行阶层分化、隔离措施引起的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等问题提出广泛了批评和质疑,认为这样的隔离与自我隔离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与冷漠,是学校在有意制造歧视和不平等。
 
处于舆论中心的高境镇三中于6月11日针对该报道涉及的部分事项做出了九点说明。从这份说明可以看出,该校的确存在将本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分隔开来进行不同教育的事实,尽管针对这种分开教育的事实校方提出了多个理由,例如定制校服的时间问题、校园餐厅的容纳力、教学时间的安排、两部分学生的学习基础差异等进行辩护,但是本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之间的鸿沟却无法视而不见。
 
隔离教育是因为户籍 公益律师提起信息公开
 
在看到媒体报道后,长期关注新市民权益的李方平律师感到非常震惊,高境三中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是基于户籍的教育歧视行为,不仅与作为教育机构的职业道德相悖,也违背了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明文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农民工子女学生也能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上海市教委2008年出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是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原江南中学初中部才并入了高境三中,305名学生得以接受义务教育。但是,高境三中将本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隔离教育的做法却与文件精神相违背。
 
李方平认为,高境三中的这种做法,会造成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根据《取缔教育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只有在基于宗教、语言和男女,并且在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自愿的情况下的分开教育才不构成歧视,其他基于种族、社会出身等的隔离教育都构成教育歧视,应受到广泛谴责。该公约的精神已经部分为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吸收。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的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高境三中作为公立的教育机构,同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据此李方平向高境三中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
 
建议:行政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
 
李方平认为,高境三中的这种隔离教育是在有意制造上海本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之间的隔阂。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纠正,这种做法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在这类农民工子弟学校并入公立学校的事件中,上海市教委应加强对公立学校的监督,确保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不流于形式,确保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杜绝教育歧视事件的发生。
 
以下为信息公开申请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第三中学:
贵校就“户籍隔离教育”一事,于6月11日针对南方某报报道作出九点说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还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我特就“户籍隔离教育”问题向贵校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隔离原因
贵校为什么接收非上海户籍学生(以下简称:“新市民学生”)后不立即与上海户籍学生进行混合编班,而是选择进行隔离教育?
2、法律依据
贵校基于有无本地户籍对在校生进行隔离教育的法律依据?
3、是否“自愿”
贵校在对上海“新市民学生”进行隔离教育之前,是否征询学生和家长意见,“新市民学生”是否“自愿”选择进行隔离教育?
4、分开用餐
为何不按班级或年级分批用餐,而刻意将上海“新市民学生”与上海户籍学生的用餐时间截然分开;
5、课时任务
上海“新市民学生”比上海中小学生正常下课时间提前大约两小时,贵校如何确保完成同等质量的教学任务?
6、两种教材
   贵校采取统编和上海版两种教材分别对在校生教学,是否符合上海市的政策规定?
7、师资水平
在隔离教育的情况下,上海“新市民学生”的师资水平是否与上海户籍学生没有差别?
8、融合进度
贵校谈到“加快融合”,是否制定了融合教育进度表并将如何实施融合教育?

采访联系人:
李方平律师:139013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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